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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现住米易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3月10日被米易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因涉嫌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10月21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米易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吕某某位于米易县**镇**村**组**号的住房进行检查时,在其住房旁的雨棚内查获吕某某藏匿的射钉枪一支。2020年9月24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某非法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枪支1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世维

检察官助理:徐万举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米易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涉案财物处置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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