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4197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住无极县**镇**村**街**号,个体经商,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2月23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吕某某作为张某甲的担保人向张某乙借款,后吕某某将张某乙的此笔借款归还给张某乙,后其向张某甲索要未果。2016年6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和孙某某(已判刑)商议后,同张某丙(已判刑)等人来到无极县**村村西一厂子内找到张某甲本人,后将张某甲带至石家庄建华大街、东岗路交叉口的大石门写字楼5楼等地限制张某甲的人身自由,并虚构吕某某和孙某某之间的债务关系,逼迫张某甲签订了一份债务转让给孙某某的协议,直至2016年6月21日上午9时许在得到14500多元后才让张某甲离开。在对张某甲拘禁期间,孙某某、张某丙等人均对张某甲进行了殴打。后经无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的伤情属轻微伤。张某甲于2017年6月13日出具了对被告人吕某某和孙某某、张某丙的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以及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索要债务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英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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