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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521x,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洮北区**********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将该院受理的吕某某、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涉及被告人吕某某家种植的水稻进行查封,2019年10月,吕某某将法院查封的水稻进行变卖,共得钱款229.000.00元,后吕某某没有按照法院先前判决裁定要求履行义务将部分收益还给郭某某或将判决款数向法院缴纳,而是偿还他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原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原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民事裁定书、洮北区法院报案材料等;

2.证人赵某某、田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水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吕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郭某某达成和解,可以从轻处罚,如果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楠楠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院印)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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