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单位地址: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镇**路**段,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曾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
诉讼代表人:易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户籍地: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镇**屯**路**号,现住:云南省楚雄州牟定县**镇**屯**路**号,联系方式:136********。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31972********,回族,大学文化,云南省牟定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牟定县**镇**街**号**幢**单元**号,住:云南省牟定县**镇**街**号**幢**单元**号。曾因犯单位行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6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间,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吕某某与毛某某(已起诉)签订借款合同,以牟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投资项目,由毛某某利用安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不特定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服务合同、承诺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转入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某某的私人银行账户,用于牟定****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运转。自2017年9月至案发,由于资金链断裂,为稳住投资客户并继续吸纳投资人资金,毛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商定以虚假合同项目为诱饵,向不特定投资人吸纳资金,毛某某以被告人吕某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继续接受投资款。经云南**司法鉴定所鉴定,以牟定****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项目签订的合同为256份,合同金额为855万元,经核实已收取投资款金额804万元;被告人吕某某后期签订的虚假合同为134份,合同金额为503万元,经核实已收取投资款金额4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款合同、转账凭证、银行流水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毛某某、雷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思斯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随案移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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