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芳垦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55********,汉族,初中文化,新湖农场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住新湖农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28日至2020年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外地拖拉机,将其位于新湖农场**连居民区西南侧约5公里处的耕地向南侧、西侧开垦扩大面积约200亩。2014年7月新湖农场林业科发现吕某某开垦地块中占用80亩国家公益林,向其下发告知函、通知单要求退出所占公益林,吕某某按要求退出了占用公益林区域,剩余部分继续种植。2017年11月新湖农场土地清查时发现吕某某未退出种植的部分仍然占用国家公益林。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吕某某侵占国家级公益林地62.939亩,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19614.31元。
2018年11月17 日被告人吕某某经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向被害单位第六师新湖农场缴纳赔偿款3146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林权证、告知函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吕某甲、吕某乙、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情况说明;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开垦土地占用国家级公益林62.939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国家公益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磊乐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新湖农场**连家中。
2.侦查卷宗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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