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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4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4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组,现住**镇政府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7日被鞍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承包了****镇林场土地40.5亩,合同约定所承包的土地只限于开展营林生产活动。2016年6、7月间,被告人吕某某未经批准,占用25.7亩土地建设****养殖场,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已无法恢复原有林业种植条件。2020年8月4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现场勘查照片、辨认现场照片、土地承包合同书、工程承包合同、营业执照、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苗某甲、苗某乙、方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新开河镇何岗村8-7、7.1、7.2小班占用林地面积勘测鉴定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项春刚

检察官助理:苏美娇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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