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5********,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住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租用冯某某位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山林兴建牲畜养殖场。同年4月上旬,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王某某、张某某采伐马尾松。同时,吕某某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雇请何某某、刘某某修建道路、平整场地,造成被占用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破坏。经当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吕某某砍伐林木蓄积56.9837立方米,非法占用林地39.00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证明、林权证、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冯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当阳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华平
检察官助理:郑华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当阳市**办事处**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5335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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