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现住饶平县**镇**村**巷**号。2020年8月2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先后在饶平县新丰镇一五金店购买了一把射钉枪,在建饶镇一家淘宝实店购买了一条铁管,后又在拼多多购物平台购买握把、托把、红外线照射器等物品,并将所购物品通过切割、焊接、螺丝固定等方式组装成一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形物,供自己使用。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其位于饶平县**镇****村**巷**号的住家被民警现场抓获归案,现场缴获自制枪状物一支。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支枪形物品(编号:C202008002001)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自制火药枪、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结合全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晓敏
检察官助理: 李钦煌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证物随案移送(详见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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