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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青冈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青冈县青冈镇居民被告人吕某某与青冈镇居民张某甲二人系恋爱关系,于2019年3月分手,吕某某因心里不平衡曾于2019年10月4日用502胶水将张某甲家的门锁锁芯堵住,因此被青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吕某某被释放后,因对张某甲的处理事情的方式不满,于2019年10月20日21时30分许来到张某甲位于青冈县**小区**栋高层**单元**楼住所的楼梯防火安全门处,待张某甲下班回家时,吕某某窜出强行闯入张某甲家中。经张某甲及其家人劝阻,吕某某拒不离开,双方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撕打。撕打过程中吕某某用随身携带的黄色刀具刺向张某甲,被张某甲的父亲张某乙将其拦住并用防身的圆头锤子将其左上额打伤。后张某甲家人报警,吕某某逃离现场。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0月20日在青冈县人民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物证照片等;2.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4.青冈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经劝阻仍不退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长生

2020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羁押于青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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