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55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息县**镇**外**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吕某某至河南省郸城县,以人民币9000元的价格从何某某处购买了一支成品气枪。被告人吕某某回家试枪后,发现气枪无法瞄准,便与何某某商定由何带回调试。2020年6月18日,庐江县公安局民警在何某某父母家中将该枪支查获。
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至庐江县,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从胡某某(已判决)处购买一支组装气枪。2019年7月30日,庐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河南省息县小茴店镇街道一安置房中将该枪支查获。
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上述查获的两支枪支疑似物均能够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
被告人吕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胡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宛超
检察官助理:刘艺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733591****。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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