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商,住****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邵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承担债务的方法,收购了邵武市**珠宝有限公司,后成立邵武市**珠宝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间,吕某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以邵武市**珠宝有限公司客户资源为基础,以建设****生态文化养生区项目为由,用邵武市**珠宝有限公司资产及****发展设计有限公司的股份向他人提供虚假担保,以高息回报为诱饵,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客户口口相传等方式,骗取被害人郑某某、丁某某、庄某某、范某某等90余人,共计人民币5664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借款协议书、收款收据、*****区项目启动策划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沈某某、方某甲、方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黎某某、庄某某、章某某、郑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真相、以项目投资建设为由,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 东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邵武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拾柒册,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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