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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集资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经商,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里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吕某某伙同杨道威、陈某甲、杨某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浙江省龙港市温州礼品城3号楼创办浙江吕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吕胜公司),被告人吕某某为总负责,杨某某女为法人代表,陈某甲为总经理,杨道威任某某公司运营主管,以吕胜公司名义在互联网上运营龙腾华人财富平台,虚构客户车辆抵押并向第三方借款的事实,在集资前无明确投资,本身亦无能力维持公司正常运作和支付其许诺的高额返利及利息,以高额返利和利息为诱饵,向某某不特定人员集资,且集资款大部分未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同年9月23日,龙腾华人财富平台因资金链断裂停止运营。经查,被告人吕某某所在的龙腾华人财富平台在运营期间,先后向周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刘某丙、付某某、王某乙、邱某某、麦某某、张某乙、尹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傅某某、陈某乙、朱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程某某等19人集资累计人民币1826225元(以下币种同),已返还资金681493元,造成被害人损失1144732元。

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吕某某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102260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暂扣款票据、龙腾华人财富平台截图、查封决定书、银行交易明细、中能万源新能源汽车加盟代理项目合作协议书、自述材料、控告书、公告、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丙影、陈某丁的证言、情况说明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张某甲、王某甲、刘某丙、付某某、王某乙、邱某某、麦某某、张某乙、尹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吴某某、傅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05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补充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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