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247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8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河南省新野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吕某某帮老板陈某某(另案处理)管理停泊在东莞市中堂镇槎滘渡口对出海段的一艘“顺安127”船只(假冒船名)。2018年11月13日左右,在陈某某的授意下,吕某某聘请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被害人张某某(已死亡)、孙某某、王某某上船工作,其中张某某负责开船、孙某某、王某某为杂工负责看管机仓,吕某某负责管理船只。
2018年11月25日5时09分,“顺安127”船只航行至东莞市万江区滨江体育公园对出河段,发生船舶触碰万江桥拱梁,造成被害人张某某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案发后,东莞市海事局在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责任认定:本起事故是由于船舶实际经营管理人吕某某使用假冒船名牌、不适航船舶和雇佣无证人员上船工作,驾驶人员张某某操作不当导致的一起单方责任事故,“顺安127”船应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到东莞市万江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书,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海事局初步调查结论书、通话清单等书证,现场监控截图等书证,如家酒店的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十一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叶珍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