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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乡**街。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承包灵璧县**乡**村**庄村民马某某家建房制模板的工程。吕某某在没有建筑资质的情况下,雇佣夏某某等三名工人为马某某家建房制模版,且在施工前未按规定对夏某某等三名工人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夏某某在施工时不慎从二楼墙体上坠落至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与夏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虞姬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宣伟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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