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潞检刑二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25198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租住于长治市潞州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日常在长治市潞州区***市场个体经营梨膏糖摊位。2019年11月28日8时许,被害人杨某甲行至吕某某摊位前向其索要食品安全许可证,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后杨某甲将摊位上的瓷盆摔掉并意欲拿走摊位广告牌,吕某某上前推了杨某甲一把致其倒地。后杨某甲被送医并于2019年12月3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诊断证明、病例等书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樊某某、马某某、苏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