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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042号

告人吕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安徽省**县**镇**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胡某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织魏某某、钟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等人在本市马剑镇及萧山、浦江等地山上以“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吕某某参与组织15场次左右,抽头获利共计12万余元,其个人分得1.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并已退赃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钟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吕某某及同案犯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0********;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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