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贪污、受贿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703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身份证号码330725197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义乌市某某镇人民政府干部,家住义乌市**街道**路**号**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义乌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义乌市某某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先后两次利用负责采购铝合金花箱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铝合金花箱采购价格的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26.7921万元,用于借款收息和家庭日常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采购花箱过程中,通过挂靠浙江某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开具虚构内容的发票申报采购款48.5658万元,对单位隐瞒向某某园艺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支付采购款23.7737万元的事实,从中骗取公款24.7921万元占为己有。

2.2019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采购花箱过程中,由某某公司开具虚构内容的发票申报采购款4.3524万元,对单位隐瞒向某某公司实际支付采购款2.3524万元的事实,从中骗取公款2万元占为己有。

现被告人吕某某家属已退出贪污款26.7921万元。

二、受贿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担任义乌市某某镇人民政府社会事业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监管卷闸门喷绘、墙体美化等工程的职权便利,在工程承揽、政策处理、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给予承揽工程的金某甲帮忙和关照,先后3次非法收受金某甲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具体如下:

1.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金某甲在被告人吕某某家附近送给吕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金某甲在被告人吕某某家附近送给吕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3.2019年3月初的一天,金某甲在被告人吕某某家附近送给吕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吕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得知义乌市纪委、市监委在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核查,为掩饰犯罪,被告人吕某某将其收受的15万元退还给金某甲。

现义乌市监察委员会已从金某甲处扣押行贿款15万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义乌市监察委员会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工的批复,关于吕某某等同志职务任免及工作调动的通知,关于吕某某同志免职及工作调动的情况说明,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发票,记账凭证,财政支付凭证,义乌市某某镇党政班子会议抄告单,货物定制合同,收货清单,某某镇工程(预付)决算款支取申请表,送货单,购销合同,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查询金融通知书,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收条,在职证明,横向课题项目一览表,技术服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刘某甲、刘某乙、陶某某、金某乙、楼某甲、陈某甲、楼某乙、金某甲、王某丁、陈某乙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告人的某某: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吕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忆文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