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9〕72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号院**幢**室,住贵港市港北区**巷**号院。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生活港嘉禾酒店后门停车场将一包毒品MDMA(俗称奶茶)和一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9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贩卖给翁某某。同日中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同一地点将一包毒品MDMA以4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贩卖给翁某某。同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又在嘉禾酒店后门停车场将一包毒品氯胺酮以400元人民币的价钱贩卖给翁某某。2019年10月24日11时许,民警在嘉禾酒店门口抓获翁某某,并从其身上查获两包分别净重0.11克、0.21克的毒品疑似物。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国际大酒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吕某某,并从其右边裤袋查获一包净重0.61克的毒品疑似物,从其所驾驶小汽车查获一包净重1.18克的毒品疑似物。经鉴定,从被告人吕某某和翁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和MDMA,从被告人吕某某所驾驶小汽车上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MDM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MDMA 1.18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云丹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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