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6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号楼**室(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9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接到吸毒人员翟某某要求购买毒品大麻的微信信息,并通过微信转账收取了毒资240元,二人约定在本市碑林区**小区门口交易。当日1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携带毒品来到上述地点与翟某某进行交易,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麻2小包(约2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吕某某暂住的**小区**单元**房间内查获透明自封袋包装大麻叶6小包、茶叶盒装的大麻1盒及玻璃瓶装的大麻4瓶,共计净重591.41克,从中均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和大麻二酚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证人证言;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旭阳
检察员:吴 静
2016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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