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0********,壮族,小学文化,无业,非党员、政协委员、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鹿某某城广场“**酒吧”门口附近,将一小袋毒品K粉和一小袋毒品“神仙水”卖给陈某某,获毒资800元。同日22时许,吕某某在同一地点,将一小袋毒品K粉卖给黄某某,获毒资500元。23日0时许,被告人吕某某携带一小袋毒品K粉准备拿去卖给陈某某,途中被鹿某某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吕某某贩卖的毒品中未检测出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凯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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