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益阳市资阳区****局事业编制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住益阳市资阳区***路**街。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0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一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2月1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二次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在2019年5月至6月期间,两次在益阳市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贾某某,共计约3.2克毒品冰毒,收取毒资共计约1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700元后,从上线倪某某处购得约1.4克毒品冰毒,并在益阳市万城国际小区门口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并从中获取约0.1克毒品冰毒用于自己吸食。
2.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吕某某通过微信收取毒资900元后,从上线倪某某处购得约1.8克毒品冰毒,并在益阳市万城国际小区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贾某某,从中获取约0.1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并从中获利75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人体尿样毒品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倪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潜知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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