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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朔城检二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南城派出所捕前住朔州市**家属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朔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朔城分局民警在朔城区渤海湾宾馆院内抓获吕某某,并从其身上当场查获并收缴疑似毒品白色晶体14包总重量8.64克,净重6.86克;疑似毒品灰色片状物10包总重量70.66克,净重68.81克。经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灰色片状物中均检出咖啡因和安眠酮成分。

2020年5月28日朔城分局民警对其租住的朔州市**家属楼**单元**室进行搜查,查获并收缴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32包总重量152.14克,净重146.89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1瓶总重量15.07克,净重1.62克;疑似毒品灰色片状物6包总重量55.18克,净重53.9克。经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灰色片状物中检出咖啡因和安眠酮成分及咖啡因和依他喹酮成分。

另查明,吸毒人员李某某,于2020年4月上旬第一次电话联系吕铁虎,以现金方式向其购买300元约0.3克冰毒;于2020年4月下旬第二次电话联系吕某某,以现金方式向其购买500元约0.5克冰毒;于2020年5月中旬第三次电话联系吕某某,以现金方式向其购买300元约0.3克冰毒。

吸毒人员王某某,于2018年夏天与吕某某同居于吕某某租住的朔城区****家属楼**单元**室。同居期间,吕某某免费提供冰毒和忽悠悠供对方吸食,王某某满足其性需求。

吸毒人员孙某某,于2016年结识吕某某并与其同居在城区钱柜KTV后的平房。同居期间吕某某免费提供冰毒和忽悠悠供对方吸食,孙某某满足其性需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搜查笔录;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给多人,社会危害性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于2017年8月31日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仝艳青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换押证一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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