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3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路**号,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的一天,汪某某以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吕某某处购得冰毒约0.2克;
2.2019年12月11日17时许,宋某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吕某某处购得冰毒约0.1克。
3.2019年12月17日12时许,宋某某以300元价格从被告人吕某某处购得冰毒约0.1克。
4. 2019年12月22日14时许,陈某某用微信转账给宋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宋某某从被告人吕某某处以500元价格购得冰毒约0.2克交给了陈某某。
5.2020年1月2日10时许,宋某某以300元价格从被告人吕某某购得冰毒约0.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交易明细表、支付宝交易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涉案情况说明;
2.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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