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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罪)(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吕**,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904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墨红镇玉麦村委会**村**号,住曲靖市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08日至2019年12月01日,被告人吕**使用欺骗手段,通过微信发布二手手机虚假销售信息,骗取阮**、陈**、高**、段**、高*、张*等六人人民币共计4390元,用于个人消费,至案发时未归还。案发后吕**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阮**、陈**、高**、段**、高*、张*等人陈述;2.被告人吕**供述和辩解;3.证人田**、马**证言;4.电子数据;;5.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庆昌

2020年3月4

附:

    1.被告人吕**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手机取证报告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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