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5115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某某镇何某某5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至7月,同案犯邝某某在湖南衡阳开设实施诈骗公司,从他人处购买糖尿病患者个人资料,由业务员使用租来的北京区号网络电话,冒充“北京中医科学研究院”主任,骗取被害人信任,让被害人高价购买对于治疗糖尿病无效的仪器和保健品。2015年1月10日至2015年10月26日,吕某甲作为营业员诈骗成功的单子共计人民币76820元,未成功单子共计121460元。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0月28日,其担任初诊组组长期间,组员吕某乙、吕某丙、龙某某、高某、杨某某、牟某某、李某某实施诈骗成功的单子共计531960元,未成功单子共计610160元。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吕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销售数据单、关于消糖灵等产品的说明、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刘某某、谢某某、吕某丁、龙某某、高某、吕某乙、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利用电信网络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敏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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