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一里**号。因吸毒,于2015年12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6年1月31日被福建省南安市公安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害人孔某某在晋江市**镇被被告人吕某某以帮忙找关系为由骗走人民币15000元。

2.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害人肖某某、蔡某某在晋江市**镇**村泰古酒店等地,被被告人吕某某以“找关系办理缓刑”为由骗走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工作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同滨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肖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被告人辨认证人笔录、被告人辨认作案地点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向财付通公司调取的微信账户信息及微信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燕红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