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502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吕某某通过虚构“登峰计划”项目,欺骗被害人廖某某对该项目进行投资,骗取被害人廖某某12万元;2020年2月份,吕某某又以做体温枪生意可获丰厚利润为名,骗取被害人廖某某“投资”款12600元。
2020年03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再次以做体温枪生意可获丰厚利润为名,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9万元,之后以分红形式两次转给被害人刘某某共5300元,经被害人催促后两次退还被害人刘某某共3万元。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吕某某同样以做体温枪生意可获得丰厚利润为名,诱使周某某向其投资,骗取被害人周某某8万元,之后以分红的形式转回给周某某2000元,又经被害人催促后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3万元。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金磐路朗庭酒店8210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李敏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文移送
3.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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