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3********,汉族,中专文化,莱州市**公司职工,出生地山东省莱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以朋友借款并支付高额利息等为由,虚构人物吴某某与王某某,并伪造吴某某、王某某的房屋抵押合同、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虚假证件作抵押,多次从尹某甲及尹某甲母亲尹某乙处骗取59.05万元,用于网络游戏和赌博等挥霍。2018年2月至8月间,吕某某先后以借款利息名义返还尹某甲人民币5.8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编造有朋友高息借款的理由,骗取尹某乙人民币3.4万元。
2、2018年1月26日,被告人吕某某编造有人高息借款的理由,骗取尹某乙人民币6.5万元。
3、2018年2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编造借款给虚构人物吴某某周转资金并支付高利息的理由,伪造吴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抵押合同、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尹某甲与尹某乙人民币19.75万元。
4、2018年3月16日,被告人吕某某编造借款给虚构人物王某某周转资金并支付高利息的理由,伪造王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抵押合同、房产证作为抵押,从尹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6万元。
5、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吕某某编造之前借款给吴某某的另一出借人要撤资的理由,让尹某甲先行垫付,骗取尹某甲人民币13.4万元。
案发后,吕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尹某甲等人的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丽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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