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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90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楼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1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拘役六个月,2011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冒充赖某某)、案犯甘某某(冒充何某某、已判刑)、案犯吴某某(冒充郭某某、已判刑)等人预谋诈骗被害人陈某甲财物。吕某某、戴某某(冒充“陈某乙”,已判刑)和吴某某等人以承租陈某甲在福州的厂房并洽谈合同为由将陈某甲带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百合酒店1406房,后吕某某和甘某某、吴某某和张某甲(冒充蔡某某、已判刑)诱使陈某甲参赌、在赌局中秘密做牌的手段控制赌局的输赢结果,从而造成吕某某、陈某甲共同输给甘某某人民币293万元的假象,陈某甲需负担一半即人民币145.65万元。甘某某又假装不要尾数,让陈某甲还款140万元。后甘某某安排刘某某(已判刑)向陈某甲索要所欠的140万元,还款账号由黄某甲(已判刑)提供给刘某某,刘某某又把还款账号交给陈某甲,并威胁陈某甲如果不把钱还上就把他带往澳门。陈某甲心生恐惧,在百合**酒店1406**房让朋友王某往刘某某提供的账号上打款,但王某某并未及时打款。随后陈某甲在吕某某和刘某某的带领下前往龙岗区****酒楼吃饭,吴某某、张某甲、吕某某假装已经把所欠甘某某的钱还上,诱使陈某甲还钱,吃完饭后陈某甲再次给朋友王某某打电话说自己被人控制,所欠款项必须尽快还上,王某某考虑到陈某甲的人身安全,就往陈某甲为其提供的两个账户(建设银行,账号6217****727,户名邓某某和农业银行,账号*****277,户名邓某某)转账人民币120万元。陈某甲表示先还120万元,120万元到账之后刘某某才让陈某甲离开。黄某乙(已判刑)按照黄某甲的要求负责将账户内的款项在柜员机及银行柜台分三次取出6.7万元,其余款项由黄某甲通过其他方式取出。钱全部取出之后,甘某某、吴某某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餐厅*楼将诈骗的款项予以分赃,吕某某分得人民币32万元。

2019年10月6日,吕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身份信息、到案经过、通话记录等;3.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及案犯甘某某、戴某某、黄某甲、张某甲、吴某某、刘某某、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芳杞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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