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2014年5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温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假称自己可以给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江某某关系判缓刑,虚构请客送礼等事实,骗取朱某某人民币6.61万元。
2019年12月12日,温岭市公安局合成侦查大队民警在温岭市看守所抓获被告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资料、银行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潘某某、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判决宣告之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某某
检察官助理:程某某
2020年6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提讯证壹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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