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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检二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吕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浙江省金华市**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诱骗被害人徐某某投资一起做粽子生意,以需要资金购买原材料为由,伪造收款收据,先后多次从徐某某处骗取钱财共计67300元,并将所得款项用于赌博等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到案经过、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莹盈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吕某甲现羁押于永康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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