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苏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504196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辽宁省**市**公安局民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吕某某,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6日;自2020年1月6日至2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1日至2014年1月末期间,被害人李某某因妻子樊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故意伤害被**公安机关处理而通过朋友找到被告人吕某某帮忙解决,被告人吕某某虚构能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及无罪释放的事实,以需疏通关系为由,向李某某索要现金及物品。李某某便安排其家属在沈阳市苏家屯区**银行和**银行等地先后七次给吕某某转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支付现金人民币2万元,通过王某某给吕某某人民币2万元,以及为吕某某购买中华香烟、茶叶、礼品及宴请花费人民币83,640元,合计人民币603,640元。
2019年7月21日22时20分,公安机关在辽宁省本溪市**路**花园**期**区附近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在逃人员信息表、情况说明、银行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起诉书、逮捕通知书、邮件交寄单及被告人吕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光盘;
7.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忠阳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附光盘二张)。
3.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