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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19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832000********,汉族,中专,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街**号**楼**。因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为实施诈骗,在微信上发布有龟销售的虚假信息。2020年7月8日上午,被害人陆某某在微信上申请添加吕某某为好友,后吕某某通过申请。2020年8月8日,陆某某通过微信向吕某某咨询海南金钱龟苗的价格,后谈好以58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金钱龟。吕某某向陆某某提供一个支付宝二维码,陆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区**电子厂通过扫码支付了5800元。吕某某在淘宝网上找到了一家卖红枣的店铺下单购买了一袋红枣寄给陆某某,并把快递单号发给陆某某后将陆某某微信拉黑。2020年8月14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明珠新区**巷**号将吕某某抓获归案。事后,吕某某赔偿陆某某58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谅解书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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