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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无工作,住黑龙江省巴彦县**镇**村**屯。20191014日因涉嫌诈骗被巴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25日本院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但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巴彦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明:2019年9月份,为给农户发放粮食种植补贴,巴彦县****村组织农户申报耕地种植情况,按照国家规定每亩大豆的粮食种植补贴是255元,每亩玉米的粮食种植补贴是30元,二者之间差价是225元。被告人吕某某将其种植玉米的耕地35.79亩谎报为种植大豆,从中套取国家粮食种植补贴款8052.79元人民币,被其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积极返还全部赃款。

2019年10月14日,巴彦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万发镇宏胜村雌凤岗屯屯吕被告人吕某某家中将其传唤至万发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的存折复印件、被告人吕某某的存取款业务凭单、农户承包经营耕地台账、2019年宏胜村大豆种植补贴公式明细、宏胜村2019年度合法实际种植者面积调查表、黑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黑龙江省扣押财物清单、巴彦县万发镇宏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巴彦县万发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吕某某种植大豆的现场照片

2. 证言:证人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国家的粮食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吕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返还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吕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大勇

20191211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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