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镇**村**街**巷**号,现住榆次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1999年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因犯诈骗罪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20年7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中,被告人吕某某化名吕**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了李某甲,后二人在微信聊天,聊了半月左右,二人相约在榆次**吃饭,饭后吕某某约李某甲至其**住处继续聊,二人在吕某某住处聊李某甲的生活状况,期间李某甲透露想购买榆次的一套房子,吕某某自称是山西省**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处长,有关系可以帮助李某甲购买经济适用房。李某甲同意吕**帮忙关系买一套经济适用房,想买房就看李某甲的表现,后吕某某在家中与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过了一段时间吕某某向李某甲就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找关系给人好处费。李某甲筹钱后在**宿舍楼下给了吕某某1.5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吕某某称经济适用房指标已经拿上需要交十万元的首付款,李某甲说钱不够,吕某某称可以给李某甲垫付七万元让李某甲准备三万元。2019年3月27日前后,李某甲在**出租屋内给了吕某某3万元现金。吕某某拿到钱后对李某甲谎称去交房钱并告诉李某甲自己已调去**县政府工作,还给李某甲发了**县政府的照片与位置。后吕某某又跟李某甲说需要交房子钱和尾款,李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27日微信转账5000元、现金20000元;2019年8月5日微信转账30000元;2019年9月26日微信转账24000元、现金16000元;2019年10月4日微信转账10000元给了吕某某,吕某某实际没有经济适用房指标亦未去办理相关购房手续,拿到钱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2、2018年6月,郭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名为吕**(吕某某)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是省**厅公务员,自称丧偶,以交友结婚为由郭某某交往,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间,吕某某先后以他儿子出车祸撞死人赔钱需要用钱,他母亲做手术用钱、替受害人交养老保险金、开幼儿园资金周转需要钱等理由,向受害人骗取钱财6.5万元。其中2019年11月21日,微信转账20000元,2020年3月3日微信转账10000元,2020年5月11日现金30000元,2020年6月1日吕某某刷取郭某某信用卡5000元。吕某某化名省**厅公务员吕**骗取郭某某6.5万元,骗取财物并未去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3、2016年徐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名自称是吕**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是省**厅最低生活保障处官员,后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一天,吕某某自称其子出车祸需要赔钱,向徐某某借2.5万元,徐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吕某某2.5万元。后徐某某得知吕**身份是假的,遂向吕某某要钱款,吕某某陆续偿还了徐某某2.5万元。2019年10月,吕某某自称能帮受害人买到榆次经济适用房,要求受害人付2万元好处费可帮助受害人买经济适用房,受害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19日微信转账给吕**2万元,后吕某某给了徐某某看了盖章交款凭证并于2020年1月底带徐某某去榆次**经济适用房工地看房。吕某某化名省**厅官员吕**以帮助徐某某购买经济适用房为由骗取徐某某2万元,骗取财物并未去办理经济适用房手续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4、2019年7、8月份,段某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名为吕**的男子,该男子自称在省**厅工作,还给段某某发过其身份证。在2019年11月份,吕某某自称其儿子出车祸,撞死两个人,需要赔偿,向段某某借钱,段某某给吕**转了3万元钱,在2020年6月24日,吕**给段某某还了5000元,之后段某某发现吕**的身份证是假的,并且不在省**厅工作,向其借钱的理由是他编造的,吕某某强编造儿子撞死人需要赔钱的理由骗取段某某财物后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5、2017年8月,李某乙与自称是省**厅的处长的吕**因单身求偶相识后二人同居生活。2017年11月前后,吕某某称其儿子出车祸撞死人需要赔钱,让李某乙想办法帮助他,后李某乙于2017年11月左右在其榆次**小区家中给了吕某某5万元现金,2017年12月左右,李某乙得知吕某某自称吕**的身份信息和工作信息都假的后,二人发生争吵,吕某某为讨好李某乙称要与结婚并要购置新婚房。2018年6月28日李某乙用保单贷款4万元后,给吕某某建设银行卡转账3万元,在**家中给了吕某某1万元,2018年7月25日,吕某某称其信用卡需要还卡,让李某乙帮忙代还,等有钱了再还李某乙,李某乙通过手机银行给吕某某兴业银行信用卡还款9860元,后一直未偿还。吕某某捏造事实骗取李某乙财物后并未购置新房而是用于个人消费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 2. 书证; 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全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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