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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稔山派出所;现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园老一通药房对面。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13日被怀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吕某某多次以“网络刷单”返佣金、淘宝店账号被封需解冻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魏某甲共计325047.95元人民币。截止案发,被告人吕某某返还魏某甲38100元人民币,实际骗得被害人魏某甲286947.95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亲属已归还被害人2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喜斌

检察官助理:闫淑红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朔州市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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