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德州市临邑县**乡**村**号,捕前住德州市德城区**镇**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微信号,通过微信聊天以谈男女朋友的理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以偿还信用卡、体检、购买手机等各种理由先后12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钱款共计13008元。2020年7月20日9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派柏云酒店105房间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某131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麟
检察官助理:王善亭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