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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3月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在“快手”软件上发布售卖口罩的视频和照片并留存其微信账号,他人通过添加微信与其取得联系,被告人吕某某虚构其储备大量口罩且量大可以走批发价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鹿某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吕某某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赃款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

2.被害人鹿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雷

检察官助理:王建锋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7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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