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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哈尔滨**厂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单元**楼**门。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2020年6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20日至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离婚需要律师费、看病等理由,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号楼**单元**室被害人林某某打工处,分四次向林某某借款人民币59,000元,用于赌博活动(打黑彩)。2015年10月24日,吕某某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骗取抵押在林某某处的哈尔滨工资卡和医保卡,之后逃往北京,并更换联系方式。期间,林某某从吕某某抵押的工资卡中取款人民币16,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吕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屋所有权证;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房屋产权变更情况等;

3.证人修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艳红    

  2020720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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