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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220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暂住和浩特市回民区**广场**座**室。2020年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18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湖北省爆发新冠肺炎疫情,从2020年1月24日起,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市场消杀、防疫物品极度紧缺,全国进入疫情防控状态。

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7日,被告人吕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广场**座**室内,利用口罩等防疫物品紧缺之机,谎称有N95口罩等防疫物品出售,利用信息网络4次群发虚假消息,骗取被害人刘某甲、苏某某、刘某乙等16人3160元人民币,个人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书证、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在国家发生严重疫情期间,利用信息网络,谎称出售防疫物品,骗取16名被害人316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慧霞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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