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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公诉刑诉〔2018〕41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81********,汉族,初中肄业,**,住南阳市卧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9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7年10月20日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8年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18年3月12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至2018年5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被害人明某某

2008年至2013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租住在被害人明某某在新疆乌鲁木齐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开办的家庭式宾馆中。期间,吕某某各种名义骗取明某某钱物:

(1)2012年9月20日,吕某某虚构自己和新疆乌鲁木齐申通公司财经大学营业部的王某某是合伙人,能够为明某某的弟弟明某甲安排工作,需要2万元承包片区的押金为由,骗取明某某现金2万元。

(2)2012年秋天,吕某某以给明某某的儿子在深圳安排工作需要送礼的名义,骗取明某某现金5万元。

(3)2013年2月17日、18日,在深圳,吕某某以和明某某合伙做玉石生意需要一辆车为名,骗取明某某为其出资23.3万元购买一辆银灰色东风日产帕拉丁越野车,车牌照为粤B6FP07。

(4)2013年2月23日,吕某某以投资表哥吕中刚那儿做葵花籽生意挣钱为名,骗取明某某10万元。

(5)2013年4月10日,吕某某以购买的玉石需要缴税为名,骗取明某某现金10万元。

(6)2013年5月,吕某某以在深圳做走私车的名义,骗取明某某三笔现金共计17万元。

(7)2013年6月7日,吕某某以投资合伙从新郑拉枣到新疆卖为名,骗取明某某1万元。

(8)2013年6月8日,吕某某投资新疆乌鲁木齐国内航空货运部江南申通货运部的名义,骗取明某某5万元。

(9)2013年7月18日,吕某某以买走私车钱不够为名,骗取明某某5万元。

(10)2017年4月22日,吕某某以做大芸中药材生意为名骗取明某某1.2万。

在明某某多次追要钱款的情况下,吕某某2015年3月21日写下“2012年借明某某人民币90万元做生意用”的借条,并编造各种理由推脱,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被害人明某某。

2、诈骗被害人王某某

2015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结识了南阳市卧龙**镇**所负责人王某某,虚构自己是新疆***公司领导的中层等内容,骗取了王某某的信任。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吕某某以各种名义,多次骗取王某某钱财:

(1)2015年3月初,吕某某以自己的身份证和新疆的银行卡丢失了,在本地不能补办也取不了款为由,借王某某现金3万元用几天,骗取王某某现金3万元。

(2)2015年3月13日,吕某某以表姐史某某借钱7.5万元使用三天,考验两个人关系为由,骗王某某7.5万元。

(3)2015年3月31日,吕某某以和表姐史某某合作开办**梅园苗圃基地购买树苗,需要周转资金的名义,借款10万元使用一个月就还,骗取王某某10万元。

(4)2015年4月1日,吕某某以去湖北买车为名,骗取王某某10万元。

(5)2015年5月2日,吕某某以自己加盟店需要安检设备为由,骗取王某某5万元。

(6)2015年7月27日,吕某某以给大货车加油名义,骗取王某某2万元。

(7)2015年下半年,吕某某以借的名义要走王某某嫂子朱某某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王某某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同事彭某某民生银行,上述信用卡共计七张,用于个人消费后,通过其表姐史某某,放在南阳新华城市广场兴达国际*座**室的南阳**公司代还。

(8)2015年9月,吕某某以要账收过来很多化肥,让史某某帮忙找销路为名,骗取王某某化肥款1.5万元。

(9)2016年秋天,吕某某以帮助王某某销售化肥的名义,卖给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镇的丁向东22吨化肥,骗取王某某化肥款7850元。

在王某某多次追要钱款的情况下,吕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写下“因生意资金周转向王某某借款6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并虚构自己多个项目压有资金出不来等理由推脱,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被害人王某某。

3、诈骗被害人王某已

2015年6、7月份,被告人吕某某通过王某某结识了王某已,并虚构自己是新疆申通公司的中层等名义,骗取王某已光大银行、广发银行信用卡两张,透支5.1万元后,通过史某某放在南阳新华城市广场兴达国际D座2303A室的南阳艾睿商贸公司代还。上述款项至今未归还被害人王某已。

吕某某虚构事实、编造谎言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王某已、被害人明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为证。公安机关提取吕某某录音样本,并选取检材名为“高铁、大车(4.17)@159991086150-20170414135148mp3”、检材名为“音视频十二河项目15999208615-20170509171703(1).mp3”的音频文件,检材名为“13262025529 2017-06-18 18-55-28(1)(1).mp3”的音频文件,检材名为“史某某与吕某某通话记录20170510144428.mp3”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检材与样本中的男性通话人系同一人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史某某、丁某某、张某某、吕某甲、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明某某、王某某、王某已的陈述;4.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争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薛 斌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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