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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吕某某因缺钱用,便想到利用新冠疫情期间口罩难买的情况,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售卖口罩的假消息来骗钱。在吕某某发布消息后,被害人张某某、胡某某、杨某某、胡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李某某先后联系吕某某,向其购买口罩,后吕某某从张某某等九人处骗取口罩购货款及快递费,共计6515元,并用于自己挥霍。2020年3月3日,吕某某到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主动投案。现吕某某已将骗取来的所有赃款退还了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9人的陈述;3.嫌疑人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调取证据清单、证明材料;5.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丽娜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街**巷**单元**楼**号,电话号码:1997497****。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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