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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一案)(公开版)_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玛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玛纳斯县,现住玛纳斯县**大厦*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3月19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手段,连续4次非法套取其已转包于他人种植的国有土地棉花补贴款,共骗取国家棉花补贴款274215.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材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违反国家规定的手段,非法套取棉花补贴款274215.0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吕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家新

检察官助理:陈雅琳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吕某某取保候审,现住玛纳斯县**大厦*座*-****,联系电话:13*********。

2.案卷材料3册2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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