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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身份证号码44080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号,现租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一出租屋,群众,已婚,**家具店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8月18日以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9年5月10日,被告人吕某某在被害人蔡某某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的“**广告”的档口,虚构帮广东省贸易学校采购总额为199500元家具的事实,以各出资一半的合作投资名义,与蔡某某签订《合作协议》,共诈骗被害人蔡某某55500元人民币。

(2诈骗罪

    2019年7月13日至25日,被告人吕某某伪造假身份证,虚构有家具订单,多次以合作投资的名义,共骗取被害人吴某某56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及附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附件、说明;

2.被害人吴某某、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其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联合投资名义,虚构货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货源,诈骗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吕某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故建议对吕某某涉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与诈骗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雀华

2020821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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