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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行贿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102********371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湖南省×××工人、湖南省**部门经理,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路**号**栋**房,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路**号**小区**栋**房。因**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监察委员会、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调查/侦查终结。衡阳市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吕某某**行贿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衡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指定管辖,于同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以吕某某**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同日本院将案件合并审查。本院受理后,分别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1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日退回衡阳市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该委于同年3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无建筑相关资质。在2010年至2019年间,吕某某采取违规挂靠企业围标、串通投标的方式,先后承揽工程16项,工程项目金额达8916.52万元,吕某某从中获利约1504万元。为争取和感谢国家工作人员刘某某、付某某、周某甲在其承揽项目上的支持和帮助,吕某某向三人贿赂价值64.8万元的财物。

(一)串通投标罪

2010年至2019年,在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娱乐(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娱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某某、付某某、周某甲、湖南**电视台播控中心党支部书记黄某某的帮助下,被告人吕某某以违规挂靠,围标、串通投标的方式,从**公司、**娱乐公司、湖南**电视台先后承揽16项建筑工程,工程项目金额达8916.52万元,吕某某从中获利约1504万元。具体如下:

1.2010年,**公司准备进军影院市场,投资建设**影城,吕某某得知情况后,找到**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提出想承揽该影城的室内装饰工程。刘某某经与公司总经理付湘宁商议,并在公司会议上明确表态,决定将室内装饰工程交由吕某某承揽,并安排分管影院招投标业务的经历周某甲具体落实。2010年底,**影城项目启动,确定湖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招标代理人,周某甲向**公司表明要确保吕某某中标。因吕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在周某甲的协调下,**公司为吕某某找到湖南省**总公司进行挂靠。因吕某某根据周某甲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制作了标书参与投标,且**公司为吕某某找了其他公司进行围标,最终吕某某挂靠湖南省**总公司顺利中标。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司、**娱乐公司刘某某、付某某、周某甲(均先后担任总经理、董事长)的帮助下,以前述方式,从周某甲处获取招标控制价,自己联系或安排周某乙(已死亡)联系挂靠湖南省**总公司、长沙**建筑装饰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等企业,以围标串标方式中标了**公司的**国际影城、长沙**影城、湖北**影城等13个影城室内装饰工程项目及**娱乐公司办公室装饰工程项目。

被告人吕某某以围标、串通投标的方式,从**公司、**娱乐公司承揽的工程项目金额累计达8575.2万元,吕某某从中获利约1470万元。

2.2014年4月,湖南省**电视台准备对**食堂进行装修,被告人吕某某违规挂靠长沙**建筑装饰公司,并联系了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湖南省建筑**总公司进行围标,在项目评标委员会委员黄某某的帮助下,长沙**建筑装饰公司顺利中标,项目结算金额为341.32,吕某某在该项目中非法获利约34万元。

(二)行贿罪

2010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吕某某为感谢**公司、**娱乐公司(均系国有控股企业)历任总经理、董事长刘某某、付某某、周某甲在其违规挂靠、围标串标承揽工程项目上提供的帮助,争取三人继续支持自己在**公司、**娱乐公司承揽工程项目,吕某某向三人行贿了价值合计64.87万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前,2014年、2015年、2016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某某以拜年、拜节为名,在刘某某家中分别送给刘某某人民币2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4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以上合计41万元。

2、2016年、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吕某某以拜年为名,在**公司办公楼下,共送给付某某人民币2万元。2014年下半年某日,吕某某陪同付某某看画展,付某某看中一油画,吕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在湖南省**馆停车坪将之送给了付某某。2016年6月左右,吕某某陪同付某某看画展,付某某看中一油画,吕某某以4.8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在湖南省**馆停车坪将之送给了付湘宁。吕某某送给付某某的财物价值合计13.8万元。

3、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春节前,201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吕某某以拜年、拜节为名,在湖南省**馆、长沙市**公园,分别送给周某甲1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3万元、1万元、价值1.07万元的苹果手机1台,以上物品价值合计10.07万元。

200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吕某某为与刘某某(当时已系湖南**影视集团领导)处理好关系,争取刘某某为其承接业务提供方便和支持,先后安排李某某为刘某某的2栋别墅进行装修改建。2014年,吕某某为争取周某甲为其承揽业务提供方便和支持,安排李某某为周某甲的别墅进行了装修改建。

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吕某某主动到湖南省**委**委投案说明情况、同年6月28日,衡阳市监察委员会对吕某某立案调查。同年8月,吕某某妻子于某某向衡阳市监察委员会上交吕某某违法所得15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在招投标过程中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集体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吕某某自动到案,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行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吕某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吕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吕某某一人犯数罪,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吕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侦查卷拾捌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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