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19〕642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镇*****村**街**排**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25日被石阡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2019年7月10日、2019年9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被告人吕某某到铜仁市通过陈某某介绍认识了马某某,并要求马某某帮助办理注册公司相关手续后到公司上班。2015年4月,被告人吕某某到铜仁市**会计事务所与工作人员刘某某协商好注册公司相关事宜,并叫马某某和刘某某联系办理。2015年5月27日,刘某某以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到铜仁市碧江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了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代表为马某某,注册资金伍佰万元。2015年11月25日在铜仁市碧江区国家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公司无实际经营地址、仓库等场所及货物。***公司注册成立后,由被告人吕某某实际操控,为了申报税款,公司曾聘用**会计办理相关业务。2015年12月王某某是通过袁某某介绍到***商贸公司做会计。2016年1月,被告人吕某某(微信名为“*醉”)用微信将销项公司信息、货物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发送给王某某,并指使其开具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马某某,由马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给自己。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吕某某操控的***公司虚开出销项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大连***贸易公司5份,发票号码00210***至00210***,金额49.8547万元,税额8.4753万元;河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7份,发票号码00459**至00465***,金额168.700856万元,税额28.679144万元;北京**电子有限公司3份,发票号码00475***至00475***,金额0.0168万元,税额0.002856万元;河北省沧州市**钢铁有限公司37份,发票号码00475***至00475***,金额365.007855万元,税额62.051345万元;河北沧州市***工程材料有限公司21份,发票号码00476***至00475***,金额207.863243万元,税额35.336757万元;河北省大城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6份,发票号码00472***至00472***,金额342.258527万元,税额58.183941万元;河北省大城县***线材厂18份,发票号码00472***至00476***,金额176.006839万元,税额29.921161万元;长治市****保温工程有限公司8份,发票号码00476***至00476***,金额16.923074万元,税额13.076926万元;浙江省宁波***金属有限公司的3份,发票号码 00476***至 00476***,金额29.897436万元,税额5.082564万元;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份,发票号码00475***至00475***,金额51.282051万元,税额8.717949万元;山东**钢构有限公司9份,发票号码00465***至00465***,金额68.726496万元,税额11.683504万元;山东省博兴县***机械有限公司1份,发票号码00475***,金额9.990564万元,税额1.698396万元;山东省滨洲**建材有限公司5份,发票号码00465***至00465***,金额32.158120万元,税额5.166880万元;山江省**厨业有限公司26 份,发票号码00476***至00476***,金额256.410268万元,税额43.589732万元;山东省博兴县**厨业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号码00465***至00465***,金额34.290599万元,税额5.829401万元。***公司向上述企业开具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开票金额1809.387428万元,销项税额317.495856万元,均已被各企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除河北**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补缴了已申报抵扣的税款外,其余企业未补缴已抵扣的税款。
2016年1月至3月,被告人吕某某操控的***公司接受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发票号码23881***至23881***,金额869.10921万元,税额147.748566万元;江西省***商贸有限公司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已作废发票),发票号码04397***至04397***,金额604.057266万元,税额102.68973万元;广西省南宁**贸易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035***,金额9.929333万元,税额1.687987万元;广西省穹岭**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发票号码0035***至0035**,金额249.7859万元,税额42.4636万元;广西***贸易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号码00040***,金额9.929333万元,税额1.687987万元;广西省南宁**贸易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0040***至00040***,金额29.92923万元,税额5.08797万元;广西省**贸易有限公司的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金额19.883505万元,税额3.380195元,未作抵扣。***公司进项来的上述7家空壳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1792.623777万元,总税额为304.746035万元,已在铜仁市碧江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税款301.36584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到主动到石阡县公安局投案,并退交了50万元赃款,并规劝网上追逃人员张某甲投案。石阡县公安局追缴税款115.5882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账务资料、发票、抵扣认证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有马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利用实际操控的铜仁市***商贸有限公司,虚开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199份,虚开税额317.49585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多次规劝网上追逃人员张某甲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家祥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本案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涉案款物已被石阡县公安局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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