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3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山西**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曲县**镇**村**号,住本市小店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吕某某帮助林某某(已判决)、葛某某(已判决)办理了山西***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双塔西****区8层804号)、山西**钢铁有限公司、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的转让及部分注册手续。后在明知上述公司与上下游企业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公司领取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外开具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零报税。
山西润***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长春市吉润实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5张,税额共计422144 元;向淄***贸易有限公司、湖北**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张,税额共计786149.86元。
山西**钢铁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长春市***潢有限公司等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3张,税额共计381368.92元,向忻***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5张,税额共计905549.51元。
山西**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西**商贸有限公司、山西*乙贸易有限公司、山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山西众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等企业出售增值税普通发票950份,发票金额共计81720276.29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吕某某经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帮助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被告人吕某某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静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吕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383468****。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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