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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428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9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现住泌阳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犯有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5月09日12时许,泌阳县象河乡居民刘某甲和泌阳县泌办事处居民党某某、赵某甲与泌阳县羊册镇居民张某甲在泌阳县人民路北段泌阳中学校园内发生纠纷,后张某甲纠集韩某某、马某某等人,韩某某纠集张某乙、张某丙及被告人吕某某,马某某纠集赵某乙(在逃)等人在泌阳县人民路北段泌阳中学门口殴打刘某乙、赵某甲、王某某等人,致使刘某乙、赵某甲、王某某受伤,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乙的人身损伤构成轻微伤,赵某甲的人身损伤构成轻微伤,王某某的人身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 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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