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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聚众斗殴、故意毁坏财物案)_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林检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2306231969********,汉族,专科文化,林甸县**医院**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单元**2015年2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7年5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林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林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本院批准逮捕,日由林甸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30日,经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吕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9月30日,经林甸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吕某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28日、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2年5月12日,刘某某与朋友吃饭时提起了之前找吕某某开转诊单被吕某某拒绝的事,当时一起吃饭的人称也找过吕某某开转诊单,没用托关系,直接给了吕某某200元就给开了,刘某某听后觉得没有面子,于是在电话中与吕某某发生争吵,并提出在**医院见面,随后刘某某让崔某某驾车拉着他去**医院找吕某某理论此事,吕某某不在,刘某某给吕某某打电话,吕某某称去大庆了,刘某某返回饭店吃饭,大约两个小时后,刘某某与吕某某通话,二人在电话中再次发生争吵,吕某某约刘某某去**医院见面,同时,吕某某给朱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因为开条子的事与刘某某发生冲突,刘某某领人在**医院等他,要打仗,让朱某某去**医院见面,朱某某用电话约陶某某(另案处理)和蔡某某(另案处理)二人赶往林甸县**医院,吕某某到达**医院门诊楼后,与朱某某坐在同一车上,与此同时朱某某电话约的陶某某、蔡某某也先后到场,陶某某上了朱某某的车,当时吕某某坐在车的后排位置,嘴里骂骂咧咧,陶某某见到蔡某某站在**医院门诊楼门口,便下车和蔡某某一起进入**医院门诊楼,陶某某和蔡某某遇见了刘某某,刘某某称与吕某某发生矛盾,说话过程中,吕某某从朱某某车上下来进入门诊楼,刘某某与吕某某在门口碰面后厮打在一起,蔡某某过来在中间拉架,陶某某因与刘某某认识便没有动手殴打刘某某,其站在门口车棚附近看热闹,此时,崔某某从车上下来往打架的地点走,吕某某指着崔某某称还有他一个,然后朱某某指着崔某某,崔某某往自己的车上跑,陶某某上前抓住崔某某,将其踹倒,之后朱某某、陶某某继续对崔某某进行殴打,听到报警后,陶某某、朱某某先后离开现场。经鉴定刘某某、崔某某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说明材料、110接警记录单等;

2.证人武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崔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庆甸)公(刑技)鉴(人检)字(2012)38、39号鉴定书 。

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事实

1.2015年6月6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带满某某去**镇**村**号王某甲家东南地,吕某某雇佣王某乙、姜某某开车将被害人王某甲家已经耕种过玉米且已经出苗的此片耕地部分毁坏。

2.2015年6月6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上午破坏耕地被阻止后又雇佣许某某、梁某某开大马力毁坏王某甲家的耕地,这两次共破坏耕地8.39亩,当天两次给王某甲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28.00元;

3.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吕某某带齐某甲和齐某乙去**镇**村**号王某甲家西南地,吕某某雇佣岳某某开车毁坏王某甲家西南的耕地4.8亩,给王某甲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49.00元;

4.2016年6月6日晚,被告人吕某某带齐某乙雇车毁坏王某甲家西南耕地,当时双方发生厮打,双方都有人员受伤,后此案公安机关调解处理,此行为给王某甲耕种的青苗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626.00元。

综上,被告人吕某某带人多次毁坏被害人王某甲家庄稼青苗,共计价值人民币5,003.00元。

2019年5月24日林甸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说明材料、110接警记录单;

2.证人满某某、齐某甲、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邹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吕某某供述与辩解;

5. 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林价认字(2015)010号、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林价认字(2020)005号、林甸县价格认定中心林价认字(2020)00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聚众斗殴致使二人轻伤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系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被告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岩

检察官助理  田浩瀚

                         2020年6月8日

附:

1. 被告人吕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卷宗十九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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