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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8〕357号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8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8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1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吕某某自2016年9月份加入“赛比安”组织,该组织以成为会员可通过提交消费发票按比例报销消费金额从而收集大数据为名,要求以每月交纳人民币900元成为会员和续费,鼓励发展会员,以发展会员的数量和层级作为返利依据,该项目根据发展的人数分为13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提成,案发前,吕某某已达到总裁大使级别。

2016年11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成都市发展下线汤某某(已判刑),汤某某与毛某某、冯某某、熊某某等人(均已判刑)经过协商后,签订了团队合伙协议,该团队取名为“鼎新国际”(后更名为“鼎莘国际”),主要从事“赛比安”项目传销活动,“鼎新国际”在发展会员过程中需要的注册码和续费码主要向吕某某购买。

欧某某(另案处理)系吕某某下线,吕某某为发展成为总裁大使,与欧某某合作,将“赛比安”分配给吕某某的“码”卖给需要购码的团队和个人。

2018年8月,吕某某联系公安机关投案,于2018年8月13日回国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提取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证人姚某某、冯某某、帅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组织、领导以提供以加入“赛比安”项目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娟

2018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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